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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6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等可参与应急救援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5.8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主要因素;判断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9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再有扩大或复发的可能。
  5.10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新闻媒体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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