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险情分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以各种方式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警,并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的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1小时内上报政府值班室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2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3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一般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较大险情、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5.4 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