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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爱,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市政府决定将全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80至89周岁老年人纳入高龄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标准和执行时间
  具有太原市户籍、年满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保健津贴4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其余380元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县(市、区)财政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从2011年起,县(市、区)财政按照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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