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土地闲置1年以下的,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计征闲置费的同时,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相应补偿。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三)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准予退地给予补偿,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即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工业项目用地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10年内的按原出让价补偿,10年后的按即时土地评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补偿。
(四)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利用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在产权明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采煤沉陷区、废弃和低效利用工矿地等进行整合利用,实施异地增减置换,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金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