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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1.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集中建设居民小区或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积极探索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培育、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建设用地在集体内部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1.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摞荒现象。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造地产业发展,鼓励用地单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个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区域和地块,积极参与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别是补充耕地。
  2.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该地块及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盘活转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1年以上转而未征的土地,及时对可调整使用的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依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位置调整。对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尽快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及时调整用地项目。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100%,供应率应分别达到70%、90%和100%。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压缩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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