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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超过5米)一般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70米、各县(市)城区55米、各小城镇40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5公顷、各县(市)城区2公顷、各小城镇1公顷。
  3.加强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发展和地下空间公共利用进程,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商业化开发利用。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置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对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活动,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按同一地块地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区内工业企业有计划搬迁。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力提高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基础上提高20%,各大园区要改“招商”为“选商”,新建项目投资强度高新区、经济区一般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不锈产业园区、清徐开发区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太原工业园(民营园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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