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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较大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下列四种举报级别: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条 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

  (三)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四)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举报查处部门负责为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查处地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查处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查处地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等级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处罚决定书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

  (二)奖励核复。财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函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国家及省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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