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消费者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金管理、审定、核拨工作。
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