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州、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权。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规范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6.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议考核、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7.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在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8.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裁量权,应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并将规范标准公布执行。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9.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信息,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七)健全协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30.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作机制,发挥大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效能。(州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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