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纠正改错机制。(州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14.严格立法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政府法制机构对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审查和修改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5.改进立法方式。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论证制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民意。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立法咨询专家库,更加注重研究和解决立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6.突出立法重点。准确把握立法任务、立法时机,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把立法的重点放在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特色产业等方面。继续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等方面的立法,使立法项目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民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7.完善制度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原则上以5年为时限。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推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和群众举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州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