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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乱搭乱建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和第10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关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调整改革的意见》(银政办发[2009]209号)中“重心下移,放权强区”的精神,上述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全部下放由市辖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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