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人数在20人以上的村(社区)选聘一名残疾人联络员,残疾人人数较少的村(社区)可与其它村(社区)合并选聘一名残疾人联络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档案;有残疾人基本状况数据动态图表。
(四)建立并稳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1、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残联发[2009]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0]96号)文件要求和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的待遇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将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村残协聘用的残疾人联络员核发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2、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教育和管理。依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0]96号),并结合实际,按照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面向社会择优选聘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村残疾人联络员可直接选聘本村优秀残疾人担任。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专职委员(联络员)一经聘用,要与县(市)区残联签定聘用合同,明确专职委员(联络员)的职责、任务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底,县(市)区残联要结合年度目标考评,指导乡(镇、街道)残联依据《银川市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消极、能力较差、残疾人不满意、考评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开展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
(五)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职责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