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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

  三、现场实地验收
  1、按照《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实地查看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是否满足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2、实地查看单位是否设置允许、禁止类消防安全标志。
  3、实地检查单位员工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的情况。检查中随机提问单位所有员工的10%。
  4、实地查看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置消防宣传展板、标语等内容以及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四、员工理论知识考核
  在验收时,应提前准备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建设考试题,在验收过程中或现场验收部分完成后,组织对被验收单位全体员工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率达不到80%的,视为被验收单位验收不合格。
  五、模拟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演练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不能完成演练的,该项验收不合格。
  六、除被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1)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4)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5)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6)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七、验收核准
  经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核准,按照《海南州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按照消防安全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评定。今后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州人民政府核准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视为不合格,由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的要求,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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