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
(南政办秘〔2010〕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的《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
(海南州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0年8月)
为全面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建设,根据《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特制定如下验收标准:
一、总 则
1、各单位应按照《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组织自评,并依照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等级,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的七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验收。
2、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分为档案、资料及台帐;现场实地查看;员工理论知识考核;模拟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演练四个部分。
3、在验收评定中,一个大项不合格视为整体验收不合格。
4、对社会单位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验收时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验收组成员应将验收的文字、视频等资料于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并上报州政府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及台帐的验收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海南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及各类管理台账,未建立的,视为档案、制度、台账验收子项不合格。
2、各单位在建立档案、制度、台账时,应明确自身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应在建立档案后,实施动态管理。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等内容。
4、各单位应制作本单位重点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及人员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第一、第二灭火作战力量,并做好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