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
检测合格报告单应由具备国家认可资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备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方可准入市场。
第十二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入市,实行入市抽检。
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经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单和产地证明入市,实行入市抽检。
第十三条 无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经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产地、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进货购销台帐、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认证产品证书、专用标志、质量安全检测凭证等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品”专销区,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复印件与认证标识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对通过产地认定但没有通过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与检验合格报告单进入专销区销售;其他农产品,不得进入专销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