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及时将抽查检测结果和企业自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具体准入范围和实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九条 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质量等级以及添加剂名称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包装和标识应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易损坏。
不符合上款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条 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没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