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工作指导,对全市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验;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