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野蛮征收、拆迁,或者乱许诺、乱开口子,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对征地拆迁的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户、拆迁户的征地拆迁面积和补偿金额、安置情况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示不及时以及不公示到户的;
(五)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新闻宣传和报刊、书籍征订发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宣传、表扬为由,或者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搞有偿新闻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购买书籍的;
(三)以出书或发表文章为名,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新闻宣传和报刊、书籍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问责:
(一)对本部门、本行业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纠正不及时的;
(三)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庆典等活动,或者借机滥发财物、纪念品的;
(四)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办理、回复不及时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的;
(六)民主评议行风政风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且群众满意度连续两年没有上升的。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可以根据以下线索启动问责:
(一)本单位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视察、检查、暗访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问责的种类:
(一)诫勉谈话;
(二)考核扣分;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赔偿;
(五)扣发绩效考核奖金;
(六)公开道歉;
(七)通报批评;
(八)调离岗位;
(九)暂停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