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要求学生参加指定的课外辅导的;
(五)不按有关政策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出额外条件的;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医疗卫生、食品药品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
(二)公办医疗机构对药品、检查等医疗收费服务项目不公开;或者存在对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的;
(三)采购的医药器材质次价高,影响正常使用,不及时纠正的;
(四)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涉农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分配显失公平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三)村支部、村委会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财产处置情况公开不及时,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对制售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五)对发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和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报的;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由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造成的,除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追究责任外,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分别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督促、查处不力,引发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及时兑现或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者同地段、同类型、同结构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