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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其他公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惠民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公开不及时,不按时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的;

  (二)涉及民生的决策和重大项目,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未开展风险评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慈善捐款捐物分配等福利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群众应享受而未享受或者不能按时享受的;

  (四)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办理群众查询、申请等相关事项时,有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不作为现象,或者一次告知不完整、指导不明确,造成群众重复查询、申请的;

  (二)为中介机构和协会创造不合理收费和罚款条件的;

  (三)借考核评比之名,向管理相对人摊派或者推销钱物的;

  (四)以收费为目的,强行组织群众、企业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参加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五)对本部门、行业内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的;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共服务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摊派、推销钱物的;

  (三)不公开服务承诺或者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五)无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停止提供物业服务的;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办教育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公开方案,不按时公开学校招生片区、招生计划、招生名额的;

  (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个人或者学校提供帮助、赞助的;

  (三)暗示或者诱导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材料,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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