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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16日

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
群众利益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五)县(市)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六)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七)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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