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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支持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突出城镇化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以实现共和、贵德两县撤县建市为目标,以15个建制镇为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特别是城镇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暖、供电、绿化、通讯、地下管网、河道治理、城镇保障性住房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
  11、支持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以统筹推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支持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教育教学设备配置、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州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群众的就学、就医需求。
  12、加大生态保护建设支持力度
  坚持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共和盆地“两滩”生态治理、兴海与同德“三江源”生态保护治理、以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及后续产业发展、生态畜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造林绿化工程,着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建立机制,完善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13、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设立年终奖励机制,对本地存贷比达60%以上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该行当年本地新增贷款的千分之一。
  建立财政资金存款账户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政府部门将财政性资金逐步存入金融资源利用率高、本地存贷比达到60%以上、贷款投向主要在民生领域的金融机构。对本地存贷比例低、信贷规模增幅缓慢的金融机构,由州金融办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改观的,要限制其与政府各类资金的合作。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地方政府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对偏远农牧区新设金融机构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14、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重视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藏区金融机构营业税5年内按3%税率执行、免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的规定。
  对新设金融机构,依法在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等方面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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