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
(2011年12月1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蠡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蠡湖景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蠡湖景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蠡湖水域为主体的蠡湖景区界线划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 蠡湖景区各项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蠡湖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对蠡湖景区实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并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水利、农业、公安、城市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蠡湖景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蠡湖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