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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诊治、记账不验卡,将非医保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的;

  (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或同次门诊开二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超前或往后分解处方的;

  (三)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及重复检查的;

  (四)以医谋私,损害参保居民权益,以及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六十二条 对以欺诈、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第六十四条 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解决。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各统筹地区已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参保

档次

住院起付标准(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

市二级

县二级

一级及社区中心

三级

市二级

县二级及社区中心

一级

一档

700

500

350

200

40

65

75

85

二档

55

75

80

85

三档

60

80

8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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