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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住院医疗按《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实行按人头包干限价,医疗保险基金按限价标准支付50%,剩余50%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参保农村居民符合自治区实施的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规定条件住院分娩的,按“四免一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因病住院医疗的,可用其参加居民医保母亲的姓名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第三十六条 符合按病种住院范围的,统筹基金按照按病种定额付费的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000元。

  第三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门诊大病、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等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档5万元、二档10万元、三档14万元。

  第三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参保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及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即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居民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第四十一条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2月31日为住院的参保居民办理住院费中途结算手续,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医疗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四十二条 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费用当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只享受次年7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因斗殴、酗酒、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

  (三)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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