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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当携带医保卡(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者携带户口簿)等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医保卡(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急诊、急救住院的,可就近选择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诊治。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自治区居民医保“三项目录”。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设立,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与住院和门诊大病基金分别列帐,单独统计。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可调剂使用。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普通门诊基金用于支付城乡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有机衔接。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各档次住院待遇标准如下表。

  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者一级医院双向转诊的,只按首诊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相应提高10%,统筹基金支付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含起付额),再报销20%。

  第三十三条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自治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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