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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程序

  (一)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家庭应填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登记表》,个人应填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登记表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明,特困人员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及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登记申报,各网点将收集的资料集中报辖区市民服务中心(农村居民报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三)辖区市民服务中心(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和指定的联网银行。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凭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发放由自治区统一制作的医保卡到指定的联网银行缴费。

  第十七条 居民家庭成员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次全部参保;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应当同时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参保缴费。

  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由各县(市)区组织,可委托乡镇、村委会集中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财政和民政部门应依据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参保人数和政府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民政资助的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费应按年一次缴纳。居民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不再补办参保登记和补缴保费手续,次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应就近按年度选择并签约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者一级医院,暂无条件的可选择县级医院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一卡通”系统按照规定转诊到上级定点医院;病情平稳需恢复治疗的,由上级定点医院转回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应与参保居民按年度自愿签定服务协议,为签约的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对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在服务协议期满时,有权解除协议,并另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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