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又同时参加本市以外统筹地区各类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本市居民医保规定予以待遇补差。
第十一条 居民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互不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居民医保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以对职工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政府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资)助。
第十三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制三档”,各档次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表。
财政普补200元中,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5.6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76元、吊庄移民补助68.4元);市财政对三区城镇居民补助30.4元;市财政对三区农村居民补助19元,三区财政对所辖区农村居民补助11.4(对吊庄移民补助7.6元);县(市)财政对本县(市)城乡居民补助30.4元。
自治区民政对按照第一档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资助34元,对农村五保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40元。
对按照第二档参保缴费的城乡成年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102元,其中,城镇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自治区民政资助42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5元。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民政资助42元,县(市)区财政对本县(市)区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补助15元。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城镇特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各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特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0元。补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
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
市财政对农垦生态移民、吊庄移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6元。
对按照三档参保缴费的城乡特困成年人,除财政普补外,各级财政不再补助。
城乡未成年人和各类在校学生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城镇成年居民只可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农村成年居民可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享受相应档次的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政策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