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建立和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事务。
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 居民医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八条 外来投资和务工人员在本市城乡幼儿园、中小学上学的未成年子女,并在原籍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九条 在我市各类中专、技校和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