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缴;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
四、征缴方法
(一)审核
1、审核时间: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2、年度审核时,单位需提供:(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
3、核定: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数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单位发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核定通知单)。核定单位用人情况时,可参照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二)征缴
1、征缴依据:对按照规定经过年度审核的单位,以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实际核定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征缴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6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
3、征缴方式: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扣缴款项;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缴纳。
4、征缴票据: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三)退款
对于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需办理退款的,由缴费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上年度确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予以按实退款。
五、减免和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