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012年1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31号令《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第258号令《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一、征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二、征缴标准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