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六)已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银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全部缴费金额(个人缴纳、集体补贴、财政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村干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按银政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起始,截至2010年10月,含补缴年限)为依据,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发过渡性养老金38元,增加费用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
(七)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参保,年满60周岁并领取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四、提高认识、强化组织
(一)切实加强领导。银川市成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川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辖区人民政府要健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财政补贴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扩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费用征缴率等重点环节加大宣传组织实施力度。辖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费用征缴率、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率、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