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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5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民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自治区劳动模范、银川市劳动模范的,由银川市本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720元、480元。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可比照自治区离职村干部养老金补贴办法,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统一计算到年满60周岁)给予养老金补贴。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乡村医生从医年限由各辖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4、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银川市本级财政各承担50%。

  辖区政府承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银川市财政局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在预算转移支付中直接划转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建立个人账户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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