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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关于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是做好党内情况反映的办理工作。党内情况反映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办公厅(室)具体办理,或由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其他部门共同办理。对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等规定,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维护《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对党组织和党员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情况,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党组织或党员阻扰、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行为;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要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动《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党内情况反映工作纳入本区县、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同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其他制度建设一道部署和推进,加快形成内容比较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党委办公厅(室)、纪委办公厅(室)和党委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机制,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党内情况反映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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