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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关于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关于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发〔2010〕30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畅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日前省委印发了《关于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苏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内情况反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党内情况反映的办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指导党内情况反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南京实际,就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要站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省委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积极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鼓励讲真话、讲心里话,努力营造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服务“三个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准确把握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党内情况反映

  一是明确党内情况反映的主要内容。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内容主要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内容主要有: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二是规范党内情况反映的具体形式。党内情况反映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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