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

  3、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政协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邀请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政协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提前作出安排。

  4、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协商结束后,政协应及时将协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建议案等书面协商报告,报送党委、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政治协商成果的督办与落实

  1、协商成果的处理与反馈。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单位,并呈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阅批。办理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原则上每半年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政协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研究,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已与政协协商的事项在提交党委或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重要建议案应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办理,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并形成书面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因故不能如期办复的,可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商延。

  2、协商成果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健全和完善市、区(县)领导督办政协重要意见和建议制度,视情采取现场办公、实地视察、专题调研、协调座谈等形式进行督办。因特殊情况或办理周期较长、当年未完全落实的,下一年度应继续办理。探索建立协商成果办理的评价体系,逐步形成政治协商成果办理的刚性约束机制。要将协商后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纳入年度政治建设工作目标,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要对办理工作进行扎口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强化督促检查,年底实施考核。有关办理单位要将办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政协办公厅(室)。对政协建议案,由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在审议通过建议案的政协同层次会议上,通报办理落实情况。政协可适时组织委员对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对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