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口协商。党政有关部门应与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协商联系,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也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报送党政有关部门。
7、恳谈协商。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领导、专委会负责人或政协常委、委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8、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并将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也可就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9、其他协商形式。建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全局性工作,沟通情况,增进共识。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党组提出。凡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每年“两会”结束后,由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后,报党委研究确定并予以批复。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临时增加的协商议题,经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与政协商定。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议题,应在协商会召开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政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恳谈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与政协商定。
2、协商活动的准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会议协商的议题,有关方面一般应在协商会召开的15个工作日之前,将协商文件和相关材料送交政协。需要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主持起草工作的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提前与政协协商。需要协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有关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的意见。为保证协商质量,政协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围绕协商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材料。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并主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