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
4、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5、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6、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7、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党委、政府、政协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的、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和联组讨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参加大会发言和政情通报交流会,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会后,要对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形成政协全体会议意见和建议或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报送党委、政府。
2、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委或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后,要形成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或政协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3、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政协视情邀请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后,要形成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报送党委、政府。
4、政协专题协商会议。主要协商讨论党委、政府提出的需在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拟提请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委或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后,要形成政协专题协商会议纪要或政协专题协商会议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5、政协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要对参加政协工作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会后,要形成政协秘书长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