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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39号)


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减少办事程序和协调环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因短期性专项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机构,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1、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国家和省相关机构已经撤销、我市与之对应设置的;

  (2)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长期未开展工作的;

  (4)机构改革后协调职责已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或在“三定”规定中明确由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的。

  2、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予以合并。

  3、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工作确实需要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予以保留,但需提供充分依据,并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对保留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交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对保留的市级临时机构,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步骤清理规范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梳理上报阶段。由市各部门、各单位对各自承担牵头职责的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填写《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意见表》,按要求提出保留或撤销的建议及有关依据,并于9月10日前报市编办。

  2、清理审核阶段。由市编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清理小组,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的建议,对市级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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