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市宗教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定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编号:004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受理条件
  1、境外(港、澳、台、国外,)《圣经》印件,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2、承印企业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新闻出版局指定的,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二)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申请书;
  2、《圣经》印刷样本;
  3、承印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工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企业承诺在印制过程履行《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义务的保证书;
  5、委印、承印双方拟签订的印刷合同;
  6、出版、发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工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