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资产清算等注销前应完成的工作已完成。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
(2)资金、办公场地情况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况;
(4)专职工作人员简况;
(5)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本团体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3)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况说明;
(4)涉及人员变更的还应提供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5)变更申请书;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年度检查报告或证明;
(3)注销申请书;
(4)资产清算报告。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