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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6)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资产清算等注销前应完成的工作已完成。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
  (2)资金、办公场地情况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况;
  (4)专职工作人员简况;
  (5)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本团体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3)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况说明;
  (4)涉及人员变更的还应提供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5)变更申请书;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年度检查报告或证明;
  (3)注销申请书;
  (4)资产清算报告。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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