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提出审定意见;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定意见或初审审定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1、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送达申请人。
2、按照初审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市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编号:003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6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条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筹备组织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