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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提出审定意见;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提出初审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定意见或初审审定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1、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送达申请人。
  2、按照初审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市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编号:003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筹备组织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前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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