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须经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接受;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须经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拟接受捐款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市级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3、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三)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接受捐赠方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机构代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捐赠方书面文件,应包括捐赠方的简介和捐赠书(包括捐赠意向书、接捐赠的理由、用途、数目等);
4、市有关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岗位职责、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1、对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4、对要求捐资新建和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5、对要求建宗教院校的捐赠,提出初审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初审审查意见。
三、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