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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编号:002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审批权限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市宗教局审批后方可接受;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接受;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转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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