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受理人员。
(六)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受理条件、标准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七)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负责人。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市宗教局主管副局长。
(三)职责与权限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条件、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负责人
各宗教处室告知人员(同受理人)。
(二)职责与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并依照规定向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编号:002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审批权限
1、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下捐赠,市宗教局审批后方可接受;
2、一次接受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接受;
3、一次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有重要影响的,市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转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