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宗字〔2011〕70号)
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宗教团体: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2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市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办法
编号:001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爱教,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4、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较强管理才能,宗教信仰虔诚;
5、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戴;
6、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本团体章程;
3、拟任负责人酝酿产生过程情况说明;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明;
5、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荐意见;
6、需要该宗教团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