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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宗字〔2011〕70号)


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宗教团体: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2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市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办法

  编号:001
  受理机关: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收费:不收费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
  本审批项目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爱教,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4、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较强管理才能,宗教信仰虔诚;
  5、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受群众拥戴;
  6、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本团体章程;
  3、拟任负责人酝酿产生过程情况说明;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明;
  5、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荐意见;
  6、需要该宗教团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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