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对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进行宣传,督促用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提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
5.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能有效地动员组织社区居民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处置供气突发事件、事故。
(五)打击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本辖区出现的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及时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并配合进行查处。
(六)拓宽燃气供应企业服务领域,建立燃气社区服务机构
1.燃气供应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用户管理、服务能力等因素,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乡镇、街道、社区、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委托、联营等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燃气社区服务站。城镇地区原则上按每5-10万个民用户设一个站,农村地区原则上按每行政村设一个站,对于有条件的、居住比较集中的多个行政村也可以集中设一个站。
燃气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大型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及有关培训工作,负责接待用户有关燃气使用方面的日常咨询;主动征求用户对燃气服务的建议,受理用户燃气服务投诉。
(2)按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负责对社区内燃气设施、用户自用燃气设施进行安全巡查、检查作业。
(3)按规定条件、程序取得专项许可后,承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零(配)件更换业务和室内燃气设施拆、改、迁、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4)开展液化气配送业务。
(5)办理查表收费业务。
(6)受理用户对燃气违法、违规事件的举报,并做好记录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对辖区内进行的、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施工工程进行监督,并在施工期间配合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
2.燃气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七)开展燃气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并纳入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内容
符合规定标准的社区,经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社会办、农委、住建委或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机构评定,可命名为“燃气安全示范社区”,并作为评定市级安全社区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