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将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内容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基层工作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中心,以燃气供应企业为主体,以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为补充,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社区安全用气协作网,将社区安全用气广泛纳入到社区安全管理网络中。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同时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各社区、村委会要设立燃气安全监督员,鼓励楼门院长、居民小组长等人员兼任,引导社区居民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劝阻和制止违反燃气法律法规行为,帮助居民了解和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及注意事项,发现燃气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燃气使用行政执法的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工作制度。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后上岗。
  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和供应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督促社区居民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工作。
  (二)开展燃气安全知识业务轮训
  各燃气供应企业对供应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负责人和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及社区燃气安全监督员免费进行燃气法规、燃气安全管理知识的业务轮训。
  (三)组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及燃气供应企业要通力协作,在每月七日、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月”期间及重要节日前,在本辖区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向社区成员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推广普及安全型燃气用具,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燃气供应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入户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据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社区居民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提供地区安全用气工作动态,通报事故情况、用气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对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到访不遇、再访不遇的社区居民用户,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应当帮助燃气供应企业联系预约入户巡检事宜。
  3.燃气供应企业在入户巡检中发现用户存在违反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私自拆改燃气设施,使用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等用气安全隐患的,在劝导用户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将有关材料和整改建议逐户书面告知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