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委发〔2010〕43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南京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实施“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二)实施“公平待遇”原则。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三)降低创业门槛。申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四)对新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予以补助。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1.5%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补贴。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保障性住房、新市镇、信息化、旅游开发、科技创新和总部经济载体、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金融保险和城市环境等领域项目的建设。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特许经营、合股经营、BOT、BT、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