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贯彻落实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照明节能工作。
(五)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道路照明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城市道路照明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在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时,需提出同步实施道路照明的要求。
(二)在办理道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未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道路照明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道路照明设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道路照明相关规定。
六、严格控制新产生有路无灯问题。对于未按照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道路照明的,市政市容、规划、建设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追究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的责任,并督促其整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或在道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条件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造成配套道路照明设施缺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于长期未实现规划的地区,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的意见;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未按标准建设道路照明设施或者道路照明设施不符合标准,且道路权属单位不明确的情况,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建、改建意见,结合财政保障能力,共同制定方案后,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道路照明运行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