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7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100%的要求,提高我市城市道路照明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调查北京有路无灯问题现状的基础上,建立源头解决有路无灯问题的联动管理机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联动工作办法
为提高首都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能力水平,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100%的要求,探索从源头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作为必要审查内容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项目批准、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事项,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与城市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同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
(二)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开闭照明设施,对于违反规定的,督促其改正,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